【案情】
WJ区税务局在2023年12月底发现其辖区内A公司在2021年初发生股权变动,A公司的原股东李某某将其持有的70%的股权(出资额3500万)以每股20万转让给了王某某,当时李某某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0。
WJ区税务局要求A公司提供转让当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净资产为7700万,税务局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和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5390(7700x0.7),要求李某某缴纳个人所得税378万【(5390-3500)x20%】以及滞纳金。A公司和李某某委托我们代为处理该事宜。
【分析】
我们了解到A公司转让当时净资产为7700万,但是有420万元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3800万的债权投资损失未在账面扣除,未扣除的原因是A公司经常参与投标,需要有较好的资产状况,故未申报扣除。
基于此,我们接受委托,并代表A公司和李某某与WJ区税务局沟通,主要观点如下:
- 李某某的股权转让价款未明显偏低。A公司提供的证明足以证明当期资产负债表不能完全显示A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其载明的净资产不具有参考价值。
- A公司的坏账损失和投资损失已真实发生且公司经营有关,应当在账面扣除后确定净资产额。
-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经股转双方协商确定且符合A公司股权价值的合理交易价格。税务机关应遵守税收中性原则,即在无任何证据证明交易双方恶意串通隐瞒收入,订立阴阳合同等可能影响国家税款的情形下,税收应在经济活动中保持中立,听任市场机制自由运行,而不得擅自对经济运行进行人为干预。
- 个人所得税是对所得收益进行征税,李某某低于其投资金额转让股权,无任何收益,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有违量能课税原则。
目前该案还在与税务局沟通过程中,期待有好结果。
【分享原因】
自2022年起,川渝两地对股权转让施行先税后证政策,即办理工商变更前须先完税。税务机关加强了对自然人股转完税的监管,核定征收的案件越来越多,股转价格由谁说了算?交易双方OR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