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的推行,以及税收大数据的运用,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必然会呈现增长态势,企业应对不当将会面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特别是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管控纳税风险的最后防线,往往会利用取证航母、外围调查、查账等手段对企业存在的税务问题进行检查,纳税人需要更专业的应对和判断。
案例导入
2018年3月28日,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劲和药业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过程中,稽查局取得了《换货协议》及相关的《购进药品退回通知单》主要内容为:劲和药业将购进的祛风舒筋丸1090435盒、金匮肾气丸116925盒川穹茶调散241900盒、味逍遥丸(水)239200盒、木瓜丸(浓缩丸)527120盒、壮腰补肾丸1905155盒、天麻头疼片232026盒、金匮肾气丸198175盒等药品退回供货方朝花药业。
此外,劲和药业的办公室主任、会计都表示上述案涉药品已经退回到朝花药业,没有换回其他货物,相关增值税进项已经抵扣,未作转出处理。
2019年7月25日,稽查局对劲和药业作出沈税稽二处[2019]5010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稽查局认定:劲和药业在取得涉及退回药品发票已经全部认证抵扣,发生退货业务未做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合计5,467,530.56元,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382,727.14元;造成少缴教育费附加合计164,025.92元,造成少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09,350.61元。处理决定:追缴增值税及附加合计6,123,634.23元,并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劲和药业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在纳税后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又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21)辽01行终477号《行政判决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综合全案证据,应属于退货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购进货物退回后,相关进项税额应当作转出处理。据此,判决驳回劲和药业的诉讼请求,税务机关处理合法。
案件背后的故事
市第二稽查局分别在2017年7月7日和2018年3月28日先后两次对劲和药业进行检查,而上述案件是在第二次检查时爆发,但是“雷”是在第一次检查过程中埋下的。从劲和药业庭审中主张:
(1)涉案药品实际上是因临近效期,劲和药业委托朝花药业销毁,并将涉案药品运至朝花药业仓库。
(2)稽查局在对劲和药业进行第一次检查时发现劲和药业库存商品明细账显示,从朝花药业购进的涉案药品为待处理状态,但仓库中已无涉案药品。稽查人员认为上述情况可能被认定为账实不符,因此建议劲和药业补签退(换)货协议,如此便能够解决账实不符的问题。
劲和药业单方面陈述未得到稽查局证明回应的承认有提出过上述“建议”。因此,暂且不论上述操作是不是稽查人员建议的,就该操作本身来讲,确实为本案的后续处理埋下了“雷”。
劲和药业自行补签了《换货协议》,而涉案药品也确实被送至了朝花药业,且没有换回任何货物。此外,劲和药业和朝花药业工作人员也表示货物确实已经退回,且没有替换任何货物。上述一系列证据都无不表明“换货协议的实质是退货协议”。此外,劲和药业所主张的委托销毁关系,没有任何有力的证据予以佐证,当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财税律师点评
从上述情况来看,劲和公司本次稽查应对的表现堪称“灾难”,笔者认为劲和公司本次稽查应对主要问题:
其一是,事实真相还原和证据问题。综合全案情况来看,最有利于劲和公司的事实是“劲和公司将临期药品委托朝花药业销毁”。如此,在“物流”上案涉药品确实已经运至朝花药业仓库,亦不存在需要换回其他商品重新开票的问题,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
但是,本案实际处理过程中,劲和公司不专业的证据组织,将本案的事实弄得扑朔迷离,从协议名称来看是“换货”,从履行上看是“退货”,主张的又是“委托销毁”。最终,法院结合本案的证据认定为“退货”,这也是败诉的根源。
其二是,缺乏专业的税法知识。稽查工作人员在2017年7月检查时建议劲和药业对账实不符的问题补充退(换)货协议这一证据,这一建议本质上是提出劲和公司需要就账实不符这一问题补充证据链。而劲和公司明显缺乏税法专业知识,胡乱的进行操作,补充了《换货协议》,根本没有去分析这份文件会产生的税务后果。
其三是,稽查应对不当。在本案税务检查中,劲和药业的办公室主任、会计和朝花药业员工在税务检查中都表示“货物退回,但是没有换货”。本案中,劲和药业和朝花药业系关联公司,双方在应对稽查时应当保持默契,并作有利于劲和药业的回答。但是,两家公司工作人员对于案涉药品处理情况的回答,对劲和药业却明显不利。
写在最后
税务稽查是稽查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纳税人被列为税务稽查对象本身不可怕,可怕的是对税务稽查进行非专业的应对。稽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都必须以相应的事实为基础,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如何向税务机关组织和呈现证据,形成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认定是稽查应对的核心工作之一。
税务稽查应对除了需要税务知识之外,还需要证据组织呈现、法律论证等法律思维和技巧,财税律师相较于税务师、会计师来讲更具有优势。